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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1 一般规定


6.1.1 实验用房楼地面面层宜坚实耐磨、防水防滑、不起尘、不积尘;墙面宜密实、光洁、无眩光、防潮、不起尘、不积尘;顶棚宜光洁、无眩光、不起尘、不积尘。
6.1.2 对洁净度、防尘等要求高的实验用房及附属空间,其地面、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。特殊实验室的内装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。室内应减少突出物,加强隐蔽措施。
6.1.3 使用强酸、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、碱腐蚀的性能;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。
6.1.4 除有特殊要求外,科研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宜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》GB 50033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6.1.5 科研用房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.1.5的规定。
表 6.1.5 空气声隔声标准

条文说明
 
6.1.4 科研通用实验区参照教育建筑中的实验室标准执行,其他各功能区参照标准中同类型空间执行,例如科研展示区参照展览建筑标准执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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